离婚后的孩子监护权(Hak Jagaan Anak)

  1. 两套系统:非穆斯林适用《1976年法律改革(婚姻与离婚)法令》(LRA
    1976),穆斯林适用 Hadhanah(伊斯兰监护制度)
  2. 三种常见安排
    • 单独监护权(Sole Custody):一方拥有监护权和决策权,另一方获得
      探视权(Access Rights)
    • 联合监护权(Joint Custody):双方共同拥有对孩子的决策权
    • 居住令(Residency Order):单独决定孩子实际住在哪一方
  3. 目前马来西亚单独监护权仍比联合监护权常见,但法院对双方能成熟
    合作的家庭,也愈来愈开放采用联合监护安排

领养(Adoption)

  1. 《1952年领养法令》(Adoption Act 1952)只适用非穆斯林,领养核准后
    会把所有权利义务从生父母完全转移给养父母
  2. 申请人资格(符合其一即可):
    • 年满 25岁,且比孩子年长 21岁以上(特殊情况例外)
    • 年满 21岁,且是孩子的近亲
    • 孩子的生父母本人申请
  3. 流程:法院安排第一次聆讯,约3个月后安排第二次聆讯
    确认所有文件齐全、没有人提出异议,法院才会核发**领养令(Adoption
    Order)**
  4. 穆斯林领养走的是 Kafalah(伊斯兰监护/抚养概念),跟非穆斯林的
    《领养法令》体系不同,性质上不是完全转移权利义务的「领养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