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情况会被宣告破产

  1. 破产是法律程序,由高等法院(High Court)根据《1967年无力偿债法令》
    (Insolvency Act 1967)宣告,通常是债权人已经取得法庭判决后,依法定
    程序申请
  2. 债权人申请门槛:总欠款须达 RM100,000以上,且连续6个月未还款
    (《2020年无力偿债(修正)法令》设定的门槛)
  3. 债务人自己申请:没有最低债务金额限制

破产后的影响

  1. 出国限制:没有无力偿债局总监(DGI)书面许可或法庭令,不能出国
    护照通常会被扣押,没办法说走就走
  2. 银行户口:现有户口可能被冻结/关闭,只能保留1个户口用于基本开销
  3. 信用额度:信用卡消费上限 RM1,000,向任何债权人取得超过RM1,000的
    信贷都不被允许
  4. 资产管理:破产宣告后,个人财务事务交由无力偿债局总监(DGI)管理,
    资产可能被用来偿还债权人

自动解除破产

  1. 根据《无力偿债法令》第33C条,破产者可以在提交**Statement of Affairs
    (财务状况声明书)起3年**申请自动解除,但须符合特定条件
  2. 2023年修法后放宽了条件:解除的判断考量破产者的实际财务能力
    核定金额不是要求还清全部原始债务,而是按DGI依破产者财务能力核定的金额
    持续供款、配合义务
  3. 中止自动解除:如果破产者不配合、隐匿资产、或没有更新财务资料,
    DGI 可以把自动解除再延长最多2年
  4. 解除证明书(Certificate of Discharge):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请,缴付
    指定费用后,DGI 会核发解除证明书副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