默认立场:允许养宠物,不是禁止

2013 年《分层管理法令》(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)的 By-Law 14默认允许业主/住户养宠物,管理层不能因为「管理条例不准养宠物」这类口头规定就要求移除——除非这只猫符合以下任一情况:

  1. 对其他住户造成滋扰(annoyance/nuisance)
  2. 危害其他住户的安全或健康
  3. 违反地方政府(州或地方当局)的相关规定

⚠️ 大厅贴的告示或非正式的「屋规」本身没有独立法律效力,不能凌驾 By-Law 14。

管理层想加严规定,要走正式程序

JMB(联合管理机构)或 MC(管理机构)如果要制定比 By-Law 14 更严格的养宠物规定,必须透过大会特别决议(special resolution)通过,而且新规定要「合理且合法」——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的规定可以被挑战。

管理层要求移除猫的程序

  • 管理层发出移除通知后,业主/住户有 3 天时间处理(例如自行安排猫暂时移出)。
  • 如果不处理,管理层可以自行移除,费用会转嫁给业主,且移除过程中管理层对动物受损有一定的法律保护。
  • 实务建议:先在期限内配合处理,之后再另外针对通知本身提出异议,不要拿自己的猫去当法律测试案例硬碰硬。

猫 vs 狗:法律待遇不一样

地方政府的牌照制度基本上是针对狗设计的(例如吉隆坡市政局 DBKL 只允许养特定 9 个小型犬种,且需要 JMB/MC 出具同意书;八打灵再也市政局 MBPJ、安邦再也市议会 MPAJ 规定狗不能养在地面层以上;梳邦再也市议会 MBSJ 高楼完全禁狗)。猫一般不在这套牌照制度里,主要还是回到 By-Law 14 的滋扰标准来判断,猫如果真的造成明显滋扰(例如长期扰邻的叫声、卫生问题),一样可以被要求处理。

管理层不当限制时怎么办

  • 地方政府的规定凌驾管理层自定的规则——如果管理层的规定比地方政府更严格且没有合理依据,可以要求管理层出示书面依据(具体是哪一条法规/条例)。
  • 有争议时可以向分层管理仲裁庭(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)申索,住宅单位申索费 RM100,庭讯通常不需要律师代表,裁决等同民事法庭判决,对方不遵守属刑事罪行。
  • ⚠️ 只有业主(proprietor)、发展商等特定身份才有资格向仲裁庭申索,租户通常没有独立申索资格,租户如果遇到争议,实际操作上需要业主出面处理。

入住前的实用建议

  1. 先查清楚该单位所在地方政府(PBT)对养宠物的规定,这一层凌驾管理层的规则,而且不同市议会规定不一样、修改时也不一定会大肆公告,建议直接向当地市议会确认最新规定,不要只靠网络二手资讯。
  2. 跟管理层索取书面的养宠物条例(书面版本,不是口头说法)。
  3. 如果需要 JMB/MC 出具同意书才能申请地方政府的牌照(狗的情况较常见),提前处理,不要等养了才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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